新規!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,最高可拘留15天
發布: 2025-07-02 10:40:49 作者: 佚名 來源: C營銷

近日,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6月27日表決通過,新修訂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第34條明確將“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”“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傳銷”這兩類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,意味著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管范圍將進一步擴大。

01、明確傳銷行政處罰標準
素有“小刑法”之稱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于2006年正式實施。多年來,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,社會治安管理領域也隨之出現了諸多新情況、新問題,這對法律的持續更新和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。
此次新修訂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34條,將“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”“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傳銷” 這兩類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,清晰界定了行政責任的邊界。
具體來說,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的,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若情節較輕,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而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情節較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這樣的規定,讓執法者在面對傳銷行為時有了更明確的依據和更有力的手段。但要看到,這一新增條款的意義不止于此,它更是對舊有監管模式的突破,尤其在處罰措施上實現了升級。
02、以“行政拘留”強化監管
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,《刑法》與《禁止傳銷條例》均針對傳銷行為作出了相關規定。然而,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,出現了諸多新情況、新問題,現行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滯后性。例如,部分傳銷活動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,依據現有法規難以對其進行有效處置。
此前,《禁止傳銷條例》針對“組織策劃傳銷”“參加傳銷” 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,主要以 “沒收違法所得、繳納罰款” 等形式為主。而此次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修訂,進一步擴大了傳銷監管的處罰范圍。
新條款引入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措施,并根據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實施差異化處罰。
相較于單純的罰款,這一新增的處罰措施從手段上豐富了對傳銷行為的規制方式,能夠更有針對性地應對傳銷組織中“組織者”“脅迫者”“誘騙者”等關鍵角色的違法行徑,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傳銷活動的蔓延。
03、“30人3級”不再是護身符
在原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里,清晰界定了“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”,其入罪的判定標準為傳銷活動需滿足“參與人數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及以上”。
但在實際的司法操作過程中,一些小規模聚集、處于層級尚未完全搭建起來的初期階段的傳銷行為,由于無法滿足刑事立案的條件,從而難以受到有效的法律約束與制裁。
新修訂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四條,創新性地將“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”以及“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傳銷”這兩類行為明確納入治安處罰范疇,且不再以“30人3級”作為認定前提,極大地降低了行政違法的認定門檻。
雖然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規定的是行政處罰,但當傳銷行為的違法程度超出治安管理所能規制的范圍時,就會進入刑事處罰領域。這樣便共同構建起了層次分明、梯度推進的規制體系。二者相互配合,形成了嚴密且完整的法律規制閉環。
04、結語
新修訂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一方面填補了現有法律在規制傳銷方面的不足,另一方面,以更嚴厲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威懾,彰顯了國家堅決整治傳銷亂象的決心。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從制定至今走過近20多年,此次修訂也反映出法律因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滯后性。同樣,《禁止傳銷條例》也已施行近20年,時代在變,傳銷的模式和手段也在不斷翻新,法規與時俱進、修訂完善已是必然。
今年《禁止傳銷條例》被列入“重點立法項目之一”,這一積極信號預示著相關法規將更緊密地貼合當前治理需求,其修訂落地值得期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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